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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全省殡葬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加强全省范围内殡葬服务设施的规划与建设,规范殡葬服务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丧葬权益,推动绿色生态殡葬的发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反对封建迷信活动,倡导移风易俗新风尚。

第二章 殡葬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殡葬设施的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并指导各地根据实际需求合理布局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

第五条 新建城市居民区时应同步规划建设相应的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存放场所;农村地区则需因地制宜设立集中安葬点。

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用地不得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转让。

第三章 殡仪服务管理

第七条 提供殡仪服务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业务,并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殡仪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项目,不得强制消费或搭售商品,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 鼓励采用环保型火化设备和技术手段减少污染物排放,同时推广使用可降解材料制作的骨灰盒等用品。

第四章 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十条 推广网络祭扫、家庭追思会等形式代替传统祭祀方式,逐步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第十一条 村(居)委会应当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生死观,自觉抵制大操大办现象。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困难对象,可以申请政府提供的专项救助资金用于支付必要的丧葬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江苏省民政厅所有。

以上就是《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述,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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