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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乡村医生的从业行为,提高乡村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乡村医生。乡村医生是指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村医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尊重患者权益,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章 注册与执业

第五条 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人员,必须具备医学专业学历或经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申请人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培训合格证书等。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注册。

第八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地点或范围时,应向原注册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乡村医生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提升其专业技能和服务能力。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对乡村医生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乡村医生,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旨在通过细化相关规定来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农村地区,促进基层医疗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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