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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的管理,规范发票使用行为,维护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发票是指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用于证明交易发生并作为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依据的一种凭证。其开具、取得、保管及使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对普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与领购

第四条 普通发票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和防伪措施执行。

第五条 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申请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并填写相关表格。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将按照核定的数量和种类发放发票,并记录在案。

第三章 发票的开具与取得

第七条 开具普通发票时,必须真实反映经济业务内容,不得虚开、多开发票金额或者改变品名等信息。

第八条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的同时向购买方出具普通发票;购买方有权要求销售方提供合法有效的普通发票。

第九条 取得普通发票的一方应当妥善保存,作为会计核算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或者转借他人使用普通发票。

第四章 发票的保管与缴销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等工作,并定期盘点库存发票数量。

第十一条 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应当按月装订成册,保存期限为五年;超过保存期限的存根联可以销毁,但必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当普通发票因损毁、丢失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时,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办理补发手续。对于过期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应当按规定程序予以缴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当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作为今后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普通发票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以上就是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述。希望各单位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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