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档案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工作,对全国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置档案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档案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单位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四)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五)组织开展档案业务培训;
(六)完成国家规定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七条 档案馆应当接收属于本馆接收范围内的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九条 档案馆应当定期开展档案鉴定工作,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决定是否继续保存或者销毁。
第十条 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进档案数字化工作,提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十一条 档案馆应当向社会开放档案,为社会各界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
第十二条 档案馆应当依法保守档案的秘密,不得擅自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
第十三条 档案馆可以与国内外有关机构开展档案合作交流活动,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即为《档案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旨在通过细化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源得到妥善保护和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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