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教育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小学教师管理活动。中小学教师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的所有在职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发展的原则;
(四)坚持依法治教、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教师资格与聘任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并通过相应的考核才能被聘任。
第五条 学校在招聘教师时,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招聘过程应当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六条 学校应当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教师培训与发展
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培训体系,定期组织教师参加专业培训,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教师进行学术研究和创新实践,为教师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和经费支持。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教师成长档案,记录教师的职业发展情况,为其职业规划提供参考。
第四章 教师考核与评价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师考核评价机制,全面考察教师的教学质量、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教师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于表现优秀的教师,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教师,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考核应当注重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关注教师的工作业绩,也要考虑其个人成长和发展。
第五章 教师权益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尊重教师的人格尊严,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侮辱或诽谤教师。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为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确保教师能够安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困难或问题时,有权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寻求帮助和支持。学校及相关机构应当积极回应教师的需求,及时解决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中小学教师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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