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保障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开展审计工作,不得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程序。
第二章 审计范围与内容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财政拨款、政府融资、国债资金等政府性资金投入的项目;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投资项目;
(三)其他需要纳入审计监督范围的项目。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项目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是否规范;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或浪费现象;
(四)项目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是否符合标准;
(五)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安排实施审计,并提前通知被审计单位准备相关资料。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报告,明确指出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条例的实施,旨在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