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众健康,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以下为《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防接种管理,规范预防接种活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预防接种是国家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预防接种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提高预防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预防接种服务
第六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预防接种工作,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为适龄儿童和其他需要接种的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
第八条 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接受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预防接种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接种前应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充分告知疫苗种类、作用、禁忌症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等信息。
第十条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确保疫苗的质量安全,并按照规定报告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预防接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卫生监督机构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公民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预防接种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通过上述条例的实施,我们期望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预防接种管理体系,提升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