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第三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以及因时间紧急等原因不宜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情况。
第四条 采购人在选择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采购过程合法合规,结果公平合理。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采购人依法开展采购工作。
第二章 谈判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成立谈判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七条 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能够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谈判小组成员名单在谈判开始前应当保密。
第八条 谈判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
(二)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处理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谈判程序
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明确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要求、价格上限等内容,并接受供应商报名。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送谈判邀请函,邀请其参加谈判。供应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响应文件。
第十一条 谈判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方可进入谈判环节。
第十二条 谈判小组应当与供应商进行多轮谈判,逐步优化采购方案,直至达成一致意见。谈判过程中,供应商可以对响应文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澄清或修改。
第十三条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根据谈判结果编制谈判报告,推荐成交供应商。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谈判报告后及时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供应商,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旨在提供一个全面且详细的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管理的框架,旨在促进采购活动的规范化、透明化,同时保障各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