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设于(详细地址)。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具体经营项目)。(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金额)元。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方式 | 出资额(元) | 出资时间 |
|------|---------------|----------|--------------|----------|
| 1| ||||
| 2| ||||
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九条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 按照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 依法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3.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4. 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 在公司清算时,按照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参与剩余财产分配;
6.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2. 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3. 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数)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每届(年限)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股东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4.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5. 在发生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6.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人数)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年限)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公司名称)
年 月 日
以上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的基本框架,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需求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