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人民法院:
本人(原告)因与公司(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不服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年月日作出的《劳人仲案字〔〕第号》仲裁裁决书,现依法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出如下事实和理由: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被告处工作,担任职务。在此期间,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明确了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条款。然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存在以下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1. 拖欠工资: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的工资,累计拖欠金额为人民币元。
2.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且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3. 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原告无法享受相关社会保障权益。
二、仲裁过程及结果
原告就上述事项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告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并补缴社会保险费。但仲裁委员会仅部分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请求,具体裁决如下:
1. 被告需支付拖欠工资人民币元;
2. 驳回原告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3. 驳回原告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
三、起诉理由及法律依据
原告认为,仲裁裁决存在以下错误之处,应当予以纠正:
1. 拖欠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被告未按时支付工资的行为明显违法,仲裁委员会对此认定不当。
2. 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元。
3. 社会保险费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对此不予支持缺乏依据。
四、诉讼请求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如下:
1. 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人民币元;
2. 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元;
3. 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费(具体金额以社保部门核算为准)。
五、证据清单
为证明上述主张,原告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 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
2. 工资条及银行转账记录;
3. 劳动仲裁裁决书;
4.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仲裁裁决未能全面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此提起民事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裁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附:证据材料副本一份
以上内容结合了实际案例中的常见问题,同时确保语言表达符合法律文书的要求,旨在通过清晰的事实陈述和合理的法律依据来支持原告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