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美容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 医疗美容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确保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美容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五条 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第六条 医疗美容机构应配备与其开展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医生、护士及其他辅助人员。
第七条 医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技术水平,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技术操作规程及行业标准。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八条 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分工,加强质量控制体系建设。
第九条 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前,机构需向顾客详细介绍服务内容、预期效果、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并获得顾客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对于复杂或高风险性的手术类项目,建议由两名以上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决策,并做好充分准备措施以应对突发状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辖区内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罚。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举报违法经营现象,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尽快核实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受到警告、罚款直至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因医疗美容服务导致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害后果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医疗美容服务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备案。
以上就是《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全文》的具体条款概述,旨在通过严格的管理和有效的监督来提高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同时更好地满足广大消费者的健康需求。希望每位从业者都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可靠的服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