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或行政诉讼过程中,答辩状是被告方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回应的重要法律文书。一份结构清晰、内容详实的答辩状不仅能够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能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张三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85年5月10日
身份证号:11010119850510XXXX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X街道XX号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被答辩人(原告):李四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90年8月20日
身份证号:11010219900820XXXX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XX小区XX号楼XX室
联系电话:139-XXXX-XXXX
案由:合同纠纷
答辩人就原告李四诉答辩人张三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所称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明显夸大和误导。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编号:HT20230501),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双方共同合作开发某项目,并明确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及利润分配方式。然而,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述“答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与实际履约情况严重不符。答辩人在合作期间已按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并积极协调相关资源,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二、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金额过高,缺乏法律依据。
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合理确定。而本案中,答辩人并未造成原告任何实质性损失,因此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数额明显不合理,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三、原告在合作过程中亦存在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在合作期间,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市场推广资源,导致项目进度受到一定影响。此行为亦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答辩人保留另行主张权利的法定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三
2025年4月5日
附注说明:
1. 本答辩状仅为示例,具体案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2. 建议在提交前由专业律师审核,以确保法律效力;
3. 答辩状应附相关证据材料,如合同、往来函件、付款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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