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湖南省内的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条 招标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三条 招标程序
(一)招标人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不具备相应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二)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接受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
(三)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条 投标要求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开标与评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六条 中标管理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七条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有关行业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湖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通过明确的规则和严格的执行,确保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免责声明:本答案或内容为用户上传,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如遇侵权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