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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与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在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二)机关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凭证,也是机关历史发展的真实记录。

二、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

(三)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机关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以及开发利用等工作。

(四)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培训,以适应档案工作的需要。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

(五)机关各部门应当按照归档范围及时将应归档文件材料交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不得擅自留存或分散保管。

(六)归档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分类科学合理,编目准确规范,便于查找利用。

四、档案保管

(七)建立健全档案库房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库房安全可靠,防止档案遭受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情况发生。

(八)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档案载体不受损害,如防火、防盗、防潮、防虫蛀等,并定期检查维护档案设施设备。

五、档案利用

(九)档案提供利用时应当遵循方便快捷的原则,在保证档案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利用需求。

(十)建立完善的档案借阅登记制度,明确借阅权限和审批程序,防止档案丢失或泄密事件的发生。

六、档案鉴定与销毁

(十一)定期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对于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可以按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十二)销毁档案前必须经过严格审核批准,并由两人以上共同监督执行,严禁私自处理档案资料。

七、附则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十四)本规定由机关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说明。

通过上述各项具体措施的有效落实,旨在全面提升机关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于机关各项工作任务,同时也为今后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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