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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

二、车辆编制与配备

(一)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数量配备公务用车,不得超编、超标购置。

(二)严格控制新增车辆。确因工作需要增加车辆编制的,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批。

三、日常使用管理

(一)公务用车应当用于保障公务活动,不得私用或外借。

(二)建立健全车辆派遣审批制度,明确用车申请、审批、登记等程序。

(三)加强车辆调度管理,合理安排用车计划,避免资源浪费。

四、经费管理

(一)公务用车购置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二)车辆运行维护费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

(三)建立公务用车油耗考核机制,推行节能驾驶培训,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五、监督与检查

(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务用车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定期开展专项清理整顿,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三)畅通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原有关于公务用车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内容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确保公务用车管理更加规范透明,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作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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