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发票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部门协作,提高信息化水平,实现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 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七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生产。
第八条 发票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伪技术标准,确保其安全性与唯一性。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对发票印制过程实施全程监督,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规定。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领购发票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领购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放发票领购簿;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发票领购簿是纳税人领购发票的重要凭证,不得转借、转让或涂改。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发票,并妥善保管领购簿及相关资料。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与取得
第十四条 开具发票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经济业务内容,不得虚开、代开或非法买卖发票。
第十五条 发票应当一次性如实开具,不得分联填写或多联合并开具。
第十六条 接受发票的一方应当核对发票信息是否与实际交易相符,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销毁或擅自修改已开具的发票。
第五章 发票的保管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发票的保管工作。
第十九条 发票应当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场所,防止被盗、丢失或损坏。
第二十条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至少保存五年,期满后按照规定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查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发票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发票管理办法》旨在全面规范发票管理流程,从印制到使用再到保管,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不仅有助于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也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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