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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提升环境监测水平,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旨在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所有涉及污染物排放的重点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业生产、污水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企业。凡安装有自动监控设备的企业,均需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系统建设与维护

1. 设备选型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经过相关部门认证。企业在选择设备时,需充分考虑技术先进性、稳定性和经济合理性。

2. 安装调试

设备安装必须由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确保安装位置合理且便于日常维护。调试过程中,需对设备的各项参数进行校准,保证其正常运行。

3. 定期检查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巡检制度,定期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避免因设备问题导致数据异常。

三、数据管理

1. 数据采集

自动监控系统应实现全天候不间断的数据采集,确保信息完整无误。数据采集频率及存储方式需满足环保部门的要求。

2. 数据传输

数据传输应采用加密技术,确保信息安全。企业需与环保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按时提交监测报告。

3. 数据审核

环保部门应对上传的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应及时反馈给企业,要求重新核实。

四、法律责任

1. 违规处罚

对于未按规定安装或使用自动监控设备的企业,将依法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产整顿。

2. 造假行为

如发现企业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列入失信名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等活动。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改善区域环境质量贡献力量。

通过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我们相信能够进一步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共同守护我们的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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