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及实施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及实施管理工作。
第三条 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四大类突发事件。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的原则,确保预案科学合理、操作性强,并能有效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六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因素。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适用范围;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三)预警与响应机制;
(四)应急处置措施;
(五)后期恢复重建等内容。
第八条 编制应急预案时,应当广泛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建议,并经过专家论证后方可正式发布实施。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与发布
第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需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评审。评审小组由应急管理专家组成,负责对预案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条 经过评审后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广泛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予以完善后再行公布施行。
第十一条 公布后的应急预案应当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至各相关单位,并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适当途径予以公告。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完成的总体应急预案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则需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完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应急预案文本;
(二)编制说明;
(三)专家评审意见;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五条 受理备案申请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对于符合规定的应急预案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则要求补充完善直至达到标准为止。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与演练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知识普及教育活动,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调整优化预案内容。
第十八条 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各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备案的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和影响。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到位。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其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应急预案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XXX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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