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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依法进行,确保监察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或者指定专职人员负责监察工作,确保监察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 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法院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保障司法廉洁。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 监察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监察局,负责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并对最高人民法院自身的监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相应的监察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监察工作,具体职责由上级人民法院确定。

第八条 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检查法院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情况;

(二)受理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三)调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

(四)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九条 监察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道德品质,熟悉法律业务,能够胜任监察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 监察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享有必要的职权,包括查阅案卷、询问相关人员、调取证据等。

第三章 监察程序

第十一条 对于反映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或投诉,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初步核实。

第十二条 经初步核实认为有违法违纪嫌疑的,监察机构应当立案调查,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监察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提供情况说明;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三)必要时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第十四条 调查结束后,监察机构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对于轻微违法违纪行为,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处理;对于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负有监督责任,定期检查和评估下级人民法院监察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监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技术支持,确保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 监察人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调查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违者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条例的实施,旨在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的监察体系,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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