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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与监督工作,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及其相关活动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保证食品安全。

第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岗位,明确职责分工,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备。

第六条 企业应当制定并执行严格的原料采购、储存、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原材料来源合法、品质优良。

第七条 在生产过程中,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流程操作,定期检查生产设备运行状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 对于关键控制点,如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需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监控,并记录保存相关数据以备查验。

第九条 完成生产的成品应当经过严格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流入市场。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积极参与国际国内先进标准的研究与应用。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并可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

第十三条 发现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时,监管部门应及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范围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因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应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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