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的文明程度和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二、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具体管理工作。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市容管理
(一)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不得擅自改变外立面颜色、形状等特征;禁止乱涂乱画、随意张贴广告等行为。
(二)临街商场、商店不得超出门窗进行经营活动;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建筑工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四、环境卫生管理
(一)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鼓励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或者堆放。
(二)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定期清洁消毒,保持良好状态;从事废弃物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五、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积极支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共同营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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