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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实施条例全文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森林法实施条例》,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具体化和补充。以下为《森林法实施条例》的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将森林资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四条 国家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

第五条 公益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商品林由经营者自主经营,但不得损害生态功能。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七条 禁止非法采伐林木。

第八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第九条 对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资源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制止和查处违反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即为《森林法实施条例》的全部内容。该条例旨在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确保森林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与管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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