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履行职责,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条 工会应当教育职工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上级工会任命,但必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同意。
第八条 工会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政府补助等。
第三章 工会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工会有权就涉及职工权益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参与劳动争议调解。
第十条 工会应当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管理工作,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工会应当开展职工培训,提高职工技能和综合素质,促进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阻碍工会依法行使职权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工会或者上级工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负责解释。
以上是《工会法实施细则》的内容概要,旨在更好地落实《工会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希望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能够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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