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为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将道路运输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客运、货运等公益性道路运输的支持力度,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的事项和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运输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进行客货运输经营活动。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使用人力车、畜力车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以上内容旨在促进山东省道路运输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保障各方权益,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同时确保运输安全。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推动山东省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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