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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村级治理结构,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促进本村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是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全体村民代表组成的议事机构,是村民参与村级事务决策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监督村委会的工作,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推动村级民主建设。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村民议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具体人数根据村民规模确定。会长负责主持议事会会议,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并决定村内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查村委会的工作报告;

(三)监督村委会执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四)收集村民意见和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五)其他需要村民议事会处理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村民议事会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紧急事项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八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方能通过。

第九条 村民议事会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鼓励各抒己见,集思广益,形成共识后再作出决定。

第四章 监督机制

第十条 村民议事会对村委会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其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可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督小组,对村委会的具体工作实施跟踪检查,并及时向全体村民通报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 对于村民反映强烈的问题,村民议事会有权责成村委会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村民议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如需修改本章程,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过半数同意,并按照法定程序报上级政府备案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村民议事会章程》全文,请各位村民代表认真阅读并遵照执行,共同推进我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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