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中第九条所说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引发关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发生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时,可以将相关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标准。以下是对该条款内容的总结,并结合实际应用场景进行说明。
一、政策背景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发布了第28号公告,明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支出,若符合一定条件,即使没有取得发票,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依据。其中第九条对“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定义
根据公告第九条,“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向个人(非企业单位)发生的单笔金额较小的支出,且交易频繁、金额不高,难以取得正式发票的情形。这类支出通常包括:
- 向个体工商户支付的劳务费
- 向自然人支付的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等
- 其他与个人之间的小额交易
三、适用条件
要享受该政策,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条件 | 说明 |
1. 交易对象为个人 | 不包括企业或其他单位 |
2. 单笔金额不超过500元 | 超过500元需取得发票 |
3. 交易频率高、金额小 | 比如每月多次小额支付 |
4. 有相关付款记录或合同 | 如银行转账记录、付款凭证等 |
四、扣除方式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小额零星支出,企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凭相关付款凭证直接税前扣除,无需取得发票。但需要注意的是:
- 必须保留原始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付款明细、合同等;
- 不得虚构交易,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或虚假列支;
- 年度累计金额不宜过高,否则可能引起税务稽查关注。
五、示例说明
项目 | 内容 |
企业名称 | XX科技有限公司 |
交易对象 | 个人张三 |
交易内容 | 技术咨询服务 |
单笔金额 | 300元 |
付款方式 | 银行转账 |
扣除依据 | 银行转账记录及服务协议 |
是否可税前扣除 | 可以 |
六、注意事项
1. 政策适用范围有限:仅适用于向个人支付的小额支出,不适用于向企业支付的费用。
2. 及时保存资料:所有相关的付款凭证、合同、结算单等均需妥善保存,以备税务检查。
3. 合理控制金额:虽然单笔不超过500元,但全年累计金额应保持在合理范围内,避免引起税务风险。
七、总结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对“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税前扣除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提供了便利。企业在使用该政策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规性,避免因不当操作而引发税务问题。
项目 | 内容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
适用对象 | 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小额支出 |
扣除标准 | 单笔不超过500元,交易频繁、金额小 |
扣除依据 | 银行转账记录、付款凭证、合同等 |
税务风险 | 虚构交易、未保存凭证可能导致稽查 |
以上内容为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中“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详细解读与总结,供企业财务人员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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