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范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中第九条所说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

更新时间:发布时间:

问题描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中第九条所说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有没有大佬愿意带带我?求帮忙!

最佳答案

推荐答案

2025-08-14 12:38:03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中第九条所说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引发关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发生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时,可以将相关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标准。以下是对该条款内容的总结,并结合实际应用场景进行说明。

一、政策背景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发布了第28号公告,明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支出,若符合一定条件,即使没有取得发票,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依据。其中第九条对“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定义

根据公告第九条,“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向个人(非企业单位)发生的单笔金额较小的支出,且交易频繁、金额不高,难以取得正式发票的情形。这类支出通常包括:

- 向个体工商户支付的劳务费

- 向自然人支付的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等

- 其他与个人之间的小额交易

三、适用条件

要享受该政策,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条件 说明
1. 交易对象为个人 不包括企业或其他单位
2. 单笔金额不超过500元 超过500元需取得发票
3. 交易频率高、金额小 比如每月多次小额支付
4. 有相关付款记录或合同 如银行转账记录、付款凭证等

四、扣除方式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小额零星支出,企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凭相关付款凭证直接税前扣除,无需取得发票。但需要注意的是:

- 必须保留原始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付款明细、合同等;

- 不得虚构交易,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或虚假列支;

- 年度累计金额不宜过高,否则可能引起税务稽查关注。

五、示例说明

项目 内容
企业名称 XX科技有限公司
交易对象 个人张三
交易内容 技术咨询服务
单笔金额 300元
付款方式 银行转账
扣除依据 银行转账记录及服务协议
是否可税前扣除 可以

六、注意事项

1. 政策适用范围有限:仅适用于向个人支付的小额支出,不适用于向企业支付的费用。

2. 及时保存资料:所有相关的付款凭证、合同、结算单等均需妥善保存,以备税务检查。

3. 合理控制金额:虽然单笔不超过500元,但全年累计金额应保持在合理范围内,避免引起税务风险。

七、总结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对“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税前扣除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提供了便利。企业在使用该政策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规性,避免因不当操作而引发税务问题。

项目 内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适用对象 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小额支出
扣除标准 单笔不超过500元,交易频繁、金额小
扣除依据 银行转账记录、付款凭证、合同等
税务风险 虚构交易、未保存凭证可能导致稽查

以上内容为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中“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详细解读与总结,供企业财务人员参考使用。

以上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中第九条所说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免责声明:本答案或内容为用户上传,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如遇侵权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