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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025-05-31 10:10:43

问题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急哭了!求帮忙看看哪里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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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1 10:10: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使用和检定,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

第五条 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第六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第七条 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三章 计量检定

第八条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第四章 计量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工作,受授权的计量行政部门领导。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其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并定期送检。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对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制造、修理、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修理、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六条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旨在通过一系列详细的规章制度,确保我国计量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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