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一些学者认为,公共行政应当包括非营利组织在内的各种社会团体所从事的活动,因为这些组织同样在为公众提供服务或解决社会问题。他们主张,只要某一组织承担了部分公共职能,并且其行为对社会产生了实质性影响,那么它就应该被视为公共行政的一部分。
此外,还有学者提出,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以及信息技术革命的到来,传统的国家边界正在变得模糊,跨国界的公共问题日益增多。因此,在定义公共行政时必须考虑到国际层面的合作与协调机制,比如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的工作就属于广义上的公共行政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上述观点强调了扩大公共行政的概念边界,但它们同时也承认,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需要区分不同类型的公共事务处理主体及其职责权限。毕竟,政府依然是最主要的公共权力行使者,在制定政策法规方面拥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综上所述,从广义的管理角度出发重新审视公共行政范围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理解现代社会中的治理现象,也为未来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然而,如何平衡理论创新与实践需求之间的关系,则是摆在每位研究者面前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