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二、征收决定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布。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三、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五、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信息公开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法律责任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旨在确保征收过程合法合规,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