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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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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2 16:49: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的安全管理,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的实际运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及其接入单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是指由政府主导建设并用于支持各级政府部门开展电子政务业务的信息网络系统。

第三条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的整体规划和协调工作,并对各省(区、市)及中央部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五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建设、运维保障以及安全防护措施的实施等。

第六条 中央部门作为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用户单位,在使用该平台时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配合做好相关安全检查和技术支持工作。

第三章 安全技术要求

第七条 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应采用先进的加密技术和访问控制机制,确保数据传输过程中的保密性和完整性;同时设置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多层次防御体系以防止非法入侵行为发生。

第八条 对于敏感信息存储区域必须实行物理隔离,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活动,及时发现潜在隐患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加以消除。

第九条 鼓励采用云计算等新型信息技术手段提升服务效率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

第四章 监督考核机制

第十条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体系,将网络与信息安全状况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指标之中;对于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而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者则依法依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组织的各项监督检查活动,如实报告自身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整改到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直至吊销从业资格证书等形式。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置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说明。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修改,则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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