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的纪律建设过程中,对违纪党员进行必要的处理是维护党组织纯洁性的重要手段。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其处分期满后,如何依法依规恢复其党员权利,是党组织必须认真对待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制定《关于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等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旨在规范相关流程,确保程序公正、合法、有序。
本规定适用于因违反党的纪律被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处分期满后申请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关事宜。其核心内容包括: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个人表现评估、组织审查、审批程序以及后续管理等方面。
首先,留党察看处分的执行必须严格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进行,确保处分决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处分期间,被处分党员应接受组织的监督和教育,积极改正错误,表现良好。处分期满后,由所在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对其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
其次,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个人总结和现实表现材料。所在党支部应在收到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确保评价客观、公正。随后,由支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核,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在审批过程中,上级党委将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被处分党员的表现、整改情况以及群众反映等因素,作出是否同意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党员,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做好相关记录;对于未通过审批的,也应说明原因,并继续加强教育和引导。
此外,恢复党员权利后,党组织应持续关注其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组织生活,增强党性修养,发挥党员应有的先锋模范作用。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基层党组织应严格贯彻执行,确保程序严谨、操作规范,切实维护党的纪律严肃性,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同时,各级党委要加强对该规定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提供坚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