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四条 政府应当依据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
第五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第八条 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真实情况,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
第九条 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动态,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注:以上条款仅为示例,具体条款需参照实际法律文件)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