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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工作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深圳市社会工作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Shenzhen Social Work Association,缩写为SZSW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深圳市从事社会工作的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社会工作者,推动社会工作事业的发展,提高社会工作服务质量,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社会工作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二)组织社会工作者培训,提升专业水平;

(三)维护社会工作者合法权益,反映其合理诉求;

(四)承接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项目,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五)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理念和技术;

(六)编辑出版相关刊物,传播社会工作知识;

(七)举办各类学术会议和研讨会,搭建交流平台。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或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志于从事或已经从事社会工作;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按时缴纳会费;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维护本会声誉及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产,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六章 修改程序

第十六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深圳市社会工作协会理事会。

以上即为《深圳市社会工作协会章程》全文。希望每位成员都能严格遵守章程规定,共同努力将本会建设成为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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