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根据中央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系到党的前途命运,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到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本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融入日常工作,贯穿始终。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单位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意识形态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兼任,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确保工作高效开展。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落实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建立定期分析研判机制。每季度召开一次意识形态专题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对策,部署任务。遇有重大情况,随时召开会议。
第八条 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各单位、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送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情况和突发事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第九条 强化教育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意识形态专题培训,提高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辨别能力。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条 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体系,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意识形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出现问题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建立问责追责机制。对于因失职渎职导致意识形态领域发生严重问题的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以上就是《意识形态工作实施细则》的内容概要。希望各单位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把意识形态工作抓实抓好,为推动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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