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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管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义务,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五条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分布情况;

(三)职业病危害程度分析;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措施的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三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八条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第九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

(一)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依据;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具体设计方案;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预期效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四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与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报告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义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通过规范化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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