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的任职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因违反党纪政纪规定或因其他原因受到处分或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的职务安排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和政府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确保对受到处分或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的管理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处分与处理的分类及影响
第四条 根据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同类型,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以及组织处理的方式,如降职、免职、调离原岗位等,分别设定不同的影响期限和任职限制。
第五条 受到处分或处理的领导干部在影响期内不得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职务的领导岗位。
第六条 影响期满后,是否恢复原职或其他职务安排,需由相关党组织或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并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办理。
第三章 任职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应建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制度,详细记录领导干部受到的处分或处理情况及其影响期限。
第八条 在处分或处理影响期内,相关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定期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工作表现的跟踪考察。
第九条 对于表现良好、达到重新任职条件的领导干部,可提出恢复职务或调整到其他合适岗位的建议,但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和批准程序。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确保处分和处理决定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如擅自提拔或安排未达到任职条件的领导干部,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加强领导干部队伍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也为那些受到处分或处理的领导干部提供了明确的复职路径,体现了组织的人文关怀和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