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依法向企业和个人征收的一种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四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总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实施。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费附加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暂行规定执行征收工作,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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