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运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和谐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召开、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三条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自治组织,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业主大会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保障每位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业主大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五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进行。
第六条 业主大会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
(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业主大会的召开
第七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业主委员会确定并提前通知全体业主。
第八条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召开,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第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前十五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业主。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投票、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但必须确保每位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四章 议事与表决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议程由业主委员会拟定,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半数以上参会业主同意方可通过,但涉及重大事项的决议应当经过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的表决可以通过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应当当场公布,并记录在案。
第五章 监督与执行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的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程的行为,任何业主都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以上规程旨在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有序运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希望各位业主共同遵守。
(此文档为示例文本,实际应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和完善。)
请注意,上述内容仅为示例,具体操作时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免责声明:本答案或内容为用户上传,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如遇侵权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