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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依法对企业的财务、经营及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企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与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专职监事和外部监事组成。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委派,外部监事由社会专业人士担任。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第五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状况,审阅年度财务报告;

(三)监督企业重大投资、资产处置等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四)对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五)其他需要监事会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运作机制

第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全体监事参加。

第七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有权向企业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协助工作。

第八条 监事会应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市国资委提交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事会履职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还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市国资委所有。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运营行为,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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