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建设、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 河道定义
本条例所称河道,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具有常年或者季节性流水的河流、湖泊、水库、人工水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管理原则
河道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防洪安全、水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管理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规划编制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河道专业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河道专业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建设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建设。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七条 整治要求
河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破坏河道生态系统。整治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植被。
第八条 利用管理
河道利用应当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防洪安全、污染水质等活动。
第九条 监督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十条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和保护措施,实现河道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天津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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