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动宁波市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提升农业生产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是指在特定区域内通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达到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加农民收入、保护生态环境等目标的示范区域。该示范区旨在通过标准化管理,实现农业生产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高效化。
第二条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2.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3. 注重实效,示范引领;
4.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第三条 市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规划、指导、监督和评估工作。各区县(市)农业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示范区设立与管理
第四条 设立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需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明确的主导产业或特色产品;
2. 区域内基础设施完善,具备良好的生产条件;
3. 拥有一支专业的技术服务团队;
4. 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并给予政策支持。
第五条 申请设立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企业或单位应当提交详细的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背景、发展目标、实施步骤、预期效果等内容,并经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挂牌成立。
第六条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标准化体系建立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示范区,将责令整改直至取消资格。
第三章 技术支持与服务
第七条 市级农业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中心应当加强对示范区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定期组织专家开展培训活动,帮助示范区解决实际问题。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管理模式,积极参与示范区建设。同时,可以通过产学研合作等形式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加快成果转化应用进程。
第九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示范区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第四章 资金保障与激励机制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并逐步加大对重点项目的倾斜力度。同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
第十一条 对于表现优秀的示范区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于积极参与示范区建设且成效显著的企业或个人,在政策扶持、项目申报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推行绿色金融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发展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降低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示范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发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规定同时废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须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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