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现就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备案范围和要求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均需按照规定进行使用备案。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钢材、水泥、混凝土、防水材料、门窗、保温材料等重要建材产品。备案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并确保其符合国家或地方现行标准。
二、完善备案流程
(一)申请程序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并附上所需资料。对于已进入施工现场但尚未完成备案手续的产品,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二)审核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备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健全审核制度,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发现虚假信息或不符合条件的情况,应立即停止办理并依法处理。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查处未按规定履行备案义务的行为。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举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四、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增强各方主体的责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特别是针对中小微企业,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新的管理要求。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经实施的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相冲突,则以本通知为准。希望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努力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
特此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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