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中聘用的雇员。雇员是指在机关事业单位中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招聘与录用
(一)招聘原则
1. 公开透明:招聘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2. 平等竞争:所有应聘者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
3. 择优录取:按照岗位需求择优录取。
(二)招聘程序
1. 制定计划:用人单位需提前制定年度招聘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 发布信息: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发布招聘信息。
3. 报名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考试或考核,用人单位负责资格审查。
4. 考试考核: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价。
5. 体检政审:拟录用人员需参加体检和政治审查。
6. 公示录用: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录用。
三、合同管理
(一)合同期限
雇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三年,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
(二)试用期
新聘用的雇员应当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内如发现不符合岗位要求,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四、薪酬待遇
(一)工资标准
雇员的工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并定期调整。工资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福利保障
雇员享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考核与奖惩
(一)日常考核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雇员考核制度,定期对雇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并将结果作为续聘、晋升的重要依据。
(二)奖惩措施
对于表现优秀的雇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辞退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便不断完善相关政策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希望每位雇员都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各自的岗位上尽职尽责,共同推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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