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加强排污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所有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各类污染物包括但不限于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噪声等。
二、征收原则
1. 依法征收: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2. 公平公正:确保不同规模、性质的排污单位在相同条件下缴纳同等数额的费用;
3. 动态调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和社会环保意识增强,适时调整收费标准以适应新形势需要。
三、具体规定
1. 收费标准
- 对于工业废水,按照每吨污水排放量乘以相应类别污染物的基准收费单价计算;
- 工业废气则依据产生量及其危害程度确定具体金额;
- 固体废弃物需按重量或体积大小分别设定费率;
- 噪声污染视超标分贝数而定。
2. 减免政策
- 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可申请适当优惠;
- 新建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免收部分费用;
- 小微型企业如能证明自身确实存在困难,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缓交。
3. 监督机制
-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巡查工作,定期检查各排污单位是否按规定履行义务;
- 公开举报电话邮箱,鼓励公众参与监督举报违法行为;
- 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治理进程。
四、违规处理
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法律责任。同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影响其今后获取政府补贴或其他优惠政策资格。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说明并组织实施。未来若遇重大变化,则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内容。
通过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旨在促使更多企业重视环境保护责任,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双赢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