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医师外出会诊的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与患者权益,维护医疗机构间的正常合作关系,特制定本暂行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因临床诊疗需要,由医疗机构派出医师前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疑难病例的会诊以及特定技术操作等。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 依法依规:医师外出会诊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2. 自愿平等:医师参与外出会诊应基于个人意愿,双方机构之间需保持平等协商。
3. 安全高效: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同时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4. 信息公开透明:所有涉及费用、流程等内容均需向患者及其家属充分说明,并获得同意。
第三条 出诊条件
1. 邀请方医院应具备相应资质,并提出明确的会诊需求;
2. 被邀请医师需持有合法执业资格证书,在其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
3. 涉及跨区域会诊时,还需符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程序要求
1. 申请审批:邀请方须提前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联系被邀请人;
2. 签订协议:双方应就具体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正式合同或协议;
3. 告知义务:会诊前应及时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情况;
4. 后续跟踪:会诊结束后,双方需对结果进行总结反馈,并记录存档。
第五条 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则另行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定,希望各相关方能够共同遵守,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