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
(四)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是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者,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负有管理责任,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资产数量和质量需求。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置或接受捐赠。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租赁等方式解决资产需求,确需购置的,应当优先选用国产设备和节能产品。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和使用责任人,防止资产闲置浪费。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及时处理资产盘盈、盘亏等问题。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资产处于良好状态,延长使用寿命。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所得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基于标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了详细阐述,旨在全面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高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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