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具体名称](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具体英文名称]。
第二条 本会是由[相关领域或行业的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具体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具体地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开展[具体业务]的研究与交流;
(二)提供[具体服务]的信息咨询和技术支持;
(三)组织[具体活动],增强会员间的沟通与合作;
(四)参与[具体领域]的社会公益活动;
(五)编辑出版[相关刊物或资料];
(六)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或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具体日期]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具体名称]
[具体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