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公司在科研创新方面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提升整体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分公司开展的各类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活动。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旨在表彰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产品开发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并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
第四条 奖励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实际效果和社会效益,鼓励原创性研究和技术突破。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公司设立以下几类科学技术进步奖项:
(一)一等奖;
(二)二等奖;
(三)三等奖。
第六条 各奖项的具体评定标准由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基础理论研究中有重大发现或创新;
(二)在关键技术攻关中取得重要突破;
(三)成功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
(四)在工程实践中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产生显著经济效益。
第八条 申报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简介、研究成果说明、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成立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奖项评选工作,成员由行业内专家组成,任期两年。
第十条 每年定期组织一次集中评审会,按照既定流程进行资格审查、专家评议等环节后确定获奖名单。
第五章 奖励措施
第十一条 获得一等奖的个人或团队将获得现金奖励人民币伍拾万元整;二等奖为叁拾万元整;三等奖为拾万元整。
第十二条 对于特别优秀的项目,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给予额外物质奖励或其他形式的认可。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 设立监督小组对整个评奖过程实施全程监控,确保各项操作规范透明。
第十四条 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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