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范文--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原告:张某某,男,1985年3月12日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现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138XXXXXXX。
被告:李某某,女,1987年6月25日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现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139XX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原、被告所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张小某(现年5岁)由原告抚养;
二、依法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自2015年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17年生育一子,取名张小某。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逐渐破裂,于2020年正式分手,但对子女的抚养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自双方分手后,张小某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日常起居、教育、医疗等均由原告承担。被告虽偶尔探望孩子,但未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亦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用。原告认为,孩子目前年龄尚小,长期跟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且原告具备稳定的经济条件和良好的生活环境,能够为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也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及子女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某某
2025年4月5日
附:
1.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 非婚生子女出生证明一份;
3. 子女日常生活相关证据材料若干;
4.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