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保障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法定权利。
第五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行政处罚行为合法、合理。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对于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 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二条 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听证主持人应当是未参与调查的人员。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卷管理制度,妥善保存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六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
本规定旨在通过明确的程序和原则,确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能够依法行政,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希望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守本规定,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